
租賃契約條款
租賃契約條款
第1章: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 出租人(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本租賃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及細則的規定,將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車」)出借給承租人。承租人在理解並同意本條款與細則後方可承租。未在本條款與細則中明示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或一般慣例處理。
- 本公司得在不違反條款與細則宗旨、相關法令、行政通達及一般慣例之範圍內,與承租人訂立特別約定。若有特別約定者,該約定應優先於本條款與細則適用。
- 若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指定其他駕駛人,應使該駕駛人充分了解並遵守條款與細則中對駕駛人所規定的義務事項。
第2章: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 承租人於預約租賃車輛時,須依據本條款及本公司所定之費率表等,同意本條款內容,並按公司所指定之方式,預先說明車型級別、使用目的、取車時間、地點、租期、還車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附加設備,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
- 本公司原則上將於公司可提供的車輛與租賃條件範圍內,接受承租人之預約。此情況下,除非本公司特別允許,承租人須支付公司所定之預約金。
第3條(預約變更)
- 承租人如欲更改預約內容,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預約取消等)
- 承租人與本公司應於第2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開始時間前,完成租賃契約之簽訂(以下簡稱「租賃契約」)。
- 雙方可依公司指定方式取消預約,若超過預約開始時間一小時仍未辦理租車手續,除非本公司另有允許,預約將視為取消。
- 若因承租人因素取消預約,須立即支付本公司所定之取消手續費(違約金)。完成支付後,公司將退還已收之預約金。
- 若因本公司因素取消預約,將退還已收之預約金,並另行支付公司所定之違約金。
- 除前兩項以外之情形導致未能締結租賃契約者,預約亦視為取消,並退還已收之預約金。
- 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預約取消或未簽訂租賃契約時,雙方不得互相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請求。
第5條(替代車輛)
- 若公司無法提供預約車型之車輛,應立即通知承租人,並可提供不同車型之替代車輛(以下簡稱「替代車輛」)。
- 承租人同意替代車輛時,公司將以與原預約條件相同(除車型外)之內容出車。承租人僅需支付原預約車型與替代車輛中較低之租金。
- 若承租人拒絕替代車輛之提議,預約即視為取消,預約金之處理依前條第5項辦理。
第6條(預約代理)
- 承租人可透過本公司授權之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以下稱「代理業者」)進行預約。
- 經由代理業者申請預約者,僅可透過該代理業者辦理預約變更或取消。預約內容變更時,亦須經由代理業者取得公司之同意。
第3章 貸車
第7條(租賃契約的締結)
- 承租人應依據第2條第1項所述的租賃條件,出租方依據本約款與價格表等列明租賃條件,雙方據此締結租賃契約。但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8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所述情形,則不得締結契約。
- 一旦租賃契約締結,承租人須支付第10條第1項所規定的租賃費用。
- 本公司依國土交通省指導原則,於租賃簿與第13條第1項所定的租賃證明中,記載駕駛人姓名、地址、駕照種類與號碼,或附上駕照影本。因此,承租人應提交指定駕駛人的駕照及影本。如承租人為駕駛人,則應提交本人駕照;若與駕駛人不同,則應提交駕駛人的駕照與影本。
- 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與駕駛人另行提供可辨識身份之文件,並可複印留存。
-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聯絡所需之手機號碼等聯絡方式。
- 本公司得要求以信用卡或指定方式支付租賃費用。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本公司可拒絕締結租賃契約,並可取消預約。此情況下,預約金等的處理依第4條第3項辦理。
第8條(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拒絕締結租賃契約並取消預約:
(1) 無合法駕駛租賃車輛所需之駕照,或未出示駕照/影本;
(2) 有酒精反應;
(3) 有毒品、迷幻劑、強力膠等中毒徵兆;
(4) 未攜帶兒童安全座椅而擬搭載6歲以下幼兒;
(5) 若為租賃機車,駕駛人取得駕照未滿一年,或即使滿一年但駕駛技術不足;
(6) 屬於暴力團、其關聯團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
(7) 向本公司員工施以暴力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8) 散播謠言或使用詐術妨礙本公司聲譽或業務;
(9) 被本公司認為不適合租賃者。 - 即便未符合上述項目,若發生以下情況,本公司亦可拒絕締約並取消預約:
(1) 實際駕駛人與預約時指定者不同;
(2) 未依第7條第4~6項之要求提供資料;
(3) 曾有未支付租賃費用等債務之紀錄;
(4) 曾有第17條所列違反行為;
(5) 曾有無法申請保險理賠之事故紀錄;
(6) 無可提供之車輛;
(7) 不符合本公司所定條件。 - 若符合上述任一情況並已成立預約,預約將視為取消。承租人須立即支付取消費用;本公司在收到取消費後,將返還已收之預約金。
第9條(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 租賃契約於承租人簽署租賃契約書、向本公司支付租金,並且本公司將租車交付承租人時成立。此時,已收取之預約金將視為租金的一部分。
- 前項之交車,應於第2條第1項所定的起租時間及地點進行。
第10條(租賃費用)
- 租賃費用係指以下各項費用之合計金額,本公司將於價格表中明示每項金額或計算方式:
(1) 基本費用
(2) 選配項目費用
(3) 其他費用
(4) 保險方案費用 - 基本費用依照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所申報實施之價格為準。如於預約完成後調整租金時,仍以預約當時之價格為準。
第11條(租賃條件之變更)
-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後,如欲變更第7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條件,應事先獲得本公司之同意。
- 若該變更將妨礙租賃業務之進行,本公司可不予同意。
第12條(檢查保養及確認)
- 本公司將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保養)及第48條(定期保養)進行必要之保養與整備,並提供經整備後的車輛。
-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車輛已完成上述保養,並依本公司提供的檢查表確認車輛外觀與附屬品無損壞,符合租賃條件。
- 兒童安全座椅須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行正確安裝,本公司不負責其安裝之正確性或安全性。
第13條(交付租賃證明與隨身攜帶等)
- 本公司交付租車時,將依地方運輸局長規定事項開立租賃證明,並交予承租人或駕駛人。
-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自取車至還車為止)須隨身攜帶租賃證明。
- 若租賃證明遺失,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其指示處理。
- 承租人或駕駛人還車時,應同時歸還租賃證明。
第4章 使用
第14條(承租人之管理責任)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租賃車輛。
- 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車輛時,應遵守法令、本約款、細則、使用說明書,以及本公司提供的各項使用規定。
- 承租人或駕駛人若使用高速公路、收費停車場或其他收費服務,應自行承擔費用,並直接向提供該等服務之業者支付。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ETC系統並發生未繳費情形,而有關單位(下稱「收費道路營運公司等」)向本公司查詢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可將其相關資訊提供予該單位。
第15條(日常檢查與保養)
-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每日使用車輛前,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進行日常檢查,並執行必要之保養維護。
第16條(禁止事項)
-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依《道路運送法》取得許可,將車輛用於營業運輸或類似用途。
(2) 將車輛用於約定用途以外之使用,或讓非登記於租賃證明書之人駕駛。
(3) 轉租車輛或用作抵押等,侵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4) 偽造或變造車牌,或改造車輛使其與原狀不同。
(5) 未經本公司許可,將車輛用於各類測試、競賽、或牽引其他車輛等行為。
(6) 使用車輛進行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7) 酒後駕駛。
(8)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另行投保。
(9) 將車輛攜出日本國境之外。
(10) 未經本公司許可,將車輛用於拍攝或活動。
(11) 若為機車,則不得進行雙載。
(12) 其他違反第7條所訂借用條件或租賃條件之行為。
第17條(違法停車時的處置)
- 承租人或駕駛人若有違反《道路交通法》之違法停車行為,須立即向當地警察局報到,並自行支付違停相關罰款及拖吊、保管、領車等所需費用。
- 本公司接獲警察機關通知有放置車輛違停時,將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指示其儘速將車輛移走,並在租期結束前或依公司指示時間內向管轄警察局報到處理違規。必要時本公司可代為領回車輛。
- 因違法停車導致超過原訂租期時,承租人需支付超出期間的租金。
- 本公司將依自行判斷確認違規處理狀況(如開單通知、繳費單、收據等),若尚未處理,將持續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完成處理。若仍未遵從,公司可立即終止租賃契約並要求返還車輛,且承租人或駕駛人需簽署「自認書」承認違規並將依法處理。
- 必要時,本公司可向警方或公安委員會提交自認書、租賃憑證等個人資料,以協助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責任,並依法報告事實。
- 若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繳納放置違規金,或負擔尋找承租人、拖吊車輛等費用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指定日內賠償公司上述費用。若違規金後來被取消並退還,公司將退回該金額予承租人或駕駛人。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於期限內支付違規相關費用,本公司可拒絕其未來租車申請。
- 若車輛返還時違規尚未處理,本公司將一律收取違約金200,000日圓。
第18條(GPS功能)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如車輛配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該系統將記錄車輛位置及行駛路線,並由本公司依以下目的使用:
- 確認租賃結束時車輛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 於第25條第1項情形或其他為管理車輛與履行租賃契約等必要狀況時,確認車輛位置。
- 進行產品或服務品質改善、顧客滿意度提升之行銷分析。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若依據法律、法院或行政機關等公開機關之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可於必要範圍內提供GPS記錄資訊。
第19條(行車記錄器)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輛可能裝有行車記錄器,將記錄其駕駛狀況,且本公司可為以下目的使用該記錄資訊:
- 發生事故時,用以確認事故發生時之情況。
- 為了管理租賃車輛或履行租賃契約所需,確認承租人及駕駛人的駕駛狀況。
- 用於提供商品與服務的品質提升、顧客滿意度提升等的行銷分析。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如公司依法被要求開示、或收到法院、行政機關等公部門之開示請求或命令時,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公司可在必要範圍內開示行車記錄資訊。
第20條(ETC卡出借服務)
- 承租人及駕駛人如使用ETC卡出借服務,應同意以下事項:
- 使用期間之通行費,將於歸還車輛時根據ETC卡IC晶片內記錄之資訊全額結算。※部分通行調整或折扣不會記錄在IC晶片中(例如:通行中止時的接續費用調整、部分道路營運商的ETC優惠)。
- 若日後發現有未支付的通行費(如遺漏申報、ETC卡或設備異常導致無法確認記錄),應補繳該費用。
- 發生ETC卡遺失或被盜時,承租人應即通知公司,並就因此產生之第三人不當使用等所致之損害負責賠償。
- 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的過失所發生的問題(經認定為交通事故者除外)應由其自行處理,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不得將ETC卡轉借第三人。
- 若在租期屆滿後仍未歸還車輛或ETC卡,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公司可向道路事業單位請求停用該ETC卡。
- 若道路事業單位查詢ETC卡使用者資訊(即使在租期結束後),公司可應請求開示使用者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
第5章:歸還
第21條(承租人之歸還責任)
-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車輛及附屬品歸還至指定之地點。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除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須支付自租賃期間屆滿日至實際歸還日期間之等值租金。如因此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承租人應全額賠償。
-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於租賃期間內歸還車輛及附屬品者,承租人或駕駛人無需對因此造成之損害負責,但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指示。
第22條(歸還時之確認等)
-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補充汽油等燃料後,於本公司人員立會下歸還車輛及附屬品。除正常使用所產生之磨損外,應以交車時相同之狀態歸還。亦可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支付燃油費用以替代加油。
- 歸還車輛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車內無其本人或乘客之遺留物品。本公司對歸還後車內所遺留之物品不負任何責任。
第23條(延長租賃期間時的費用)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1條第1項延長租賃期間時,應於歸還車輛時支付公司所定的總金額(以下稱「延長費用」)。
- 若承租人未經本公司同意而逾期歸還車輛,除須支付延長費用外,還應依逾時時間另行支付兩倍金額的違約金。
第24條(結算)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歸還車輛時有任何未結費用(以下稱「未結算費用」),包括延長費用、變更歸還地點之違約金等,應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 若歸還時未加滿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駕駛人須立即支付以下固定金額:
- 7,000日圓(含稅):輕型車與小型車
- 14,000日圓(含稅):廂型車(Minivan)
第25條(未歸還時的處理措施)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滿後仍未歸還車輛與附屬品,且未依本公司要求辦理歸還事宜者,視為未歸還時,本公司得採取民事及刑事法律行動。
- 本公司可為確認車輛與附屬品之所在地,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或工作單位進行詢問,並啟用車輛定位系統等必要措施。
- 若發生上述情況,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支付從租賃期滿至公司成功回收車輛期間所對應的租金,並應依第30條之規定賠償本公司因找尋車輛及人員所產生的全部損失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失竊時的處理
第26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置)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現租賃車輛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27條(發生事故時的處置)
- 若在使用中發生與租賃車輛有關的事故,不論事故大小,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停止駕駛,採取法律上必要的措施,並執行以下處置事項:
- 立即將事故情況向本公司報告,並依照本公司指示處理。
- 若根據上述指示需要修理車輛,除非經本公司同意,應由本公司或其指定之修理廠負責修理。
- 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之事故調查,並即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 若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達成任何協議,需事先獲得本公司之同意。
- 除上述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與解決事故。
- 本公司將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協助事故解決。
- 為了確認事故當時之狀況,對於配有行車紀錄器或車載事故記錄裝置(或兩者皆有)之車輛,如發生撞擊或急剎車,將記錄當時情況。
- 若有必要,本公司可對上述紀錄內容進行檢視等必要處理。
第28條(發生失竊時的處理)
- 若在使用中發生租賃車輛被竊或其他受損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執行以下措施:
- 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受損情況等,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 配合本公司及其簽約保險公司之調查,並迅速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第29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契約)
- 若在租賃期間內因故障、事故、失竊等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無法繼續使用租賃車輛(包含不再符合《道路運送車輛法》等法令規定),則租賃契約將自動終止。
- 承租人須立即支付未結清金額及燃料費用,並依第30條規定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損失(包含車輛回收與修理費用等),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之租金及免責補償費用。
- 若故障等原因是由於租賃開始前就存在的缺陷或車輛不符合承租條件所致,承租人有權要求提供替代車輛,替代車輛的提供條件依第5條第2項準用之。
- 承租人若不接受替代車輛,本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取之租金。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車輛,亦同。
- 若故障等係因雙方皆無過失的情況發生,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金及免責補償費中,扣除至契約終止日為止的部分後,退還剩餘金額給承租人。
- 除本條所定情況外,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得就無法使用車輛而向本公司提出其他損害賠償請求。但若故障等是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30條(賠償與營業補償)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應負擔全部賠償責任。但若屬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原因者除外。
- 若發生事故、失竊或承租人/駕駛人所造成之車輛或附屬品的故障、污損、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繼續使用車輛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支付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營業損失補償金(NOC)」。
- 若違反第16條第7項(禁止酒後駕駛)並造成事故,承租人或駕駛人須無條件支付違約金200,000日圓。如因違反該條導致其他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仍應負責全額賠償。
第31條(保險)
- 若租賃期間內發生事故,將依本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之保險條款於以下限額內提供理賠。若承租人或使用者另行投保可涵蓋該事故之保險者,則以該保險為優先適用。
【保險理賠限額】
(1)對人賠償:每人 無上限(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對物賠償:每事故 無上限(免賠額:250,000日圓)
(3)車內乘客:每人最高50,000,000日圓 - 若屬保險契約中免責事由,則不予理賠。
- 超出理賠限額之損害或不在保險範圍內之損害,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
- 若本公司代為賠償上述損害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須立即返還本公司所支付金額。
- 上述免賠額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但若承租人於租車時參加免責補償制度並已事先支付費用,且事故不屬於無報案事故、非保險範圍事故、違反第8條第1項第1至4款及第16條所規定之事故、或未經許可延長使用期間後發生之事故,則該免賠額將由本公司按所選方案承擔。
- 若在公路以外(如賽道)、惡劣路面、賽車等進行駕駛、粗心或魯莽駕駛、或由未登記之駕駛人所發生之事故,將不在保險補償範圍內,損害須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承擔。
第8章 解約
第32條(租賃契約之解除)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違反本約款及細則時,本公司可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立即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歸還租賃車輛。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須依照第5章之規定,立即歸還車輛及附屬品,並即刻支付未結清之費用與燃料補償費用。
- 前項所述情況下,本公司將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免責補償費等任何費用。
第33條(雙方合意解約)
- 承租人即使在租賃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亦可解約租賃契約。
- 承租人進行前項解約時,須支付本公司所定的解約手續費。
- 除了解約手續費外,承租人或駕駛人若有未結清之費用或燃料補償費用,亦應依第22條之規定,立即向本公司支付。
第9章 個人資訊
第34條(個人資訊之使用目的)
- 本公司蒐集與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 作為依法取得租賃車業者許可所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製作租賃證明等必要事項。
- 為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租賃車輛及相關服務。
- 為確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身份及進行相關審查。
- 為透過廣告印刷物郵寄、電子郵件發送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有關本公司所提供之租賃車、中古車及其他商品、服務、活動、促銷等資訊。
- 為商品與服務的規劃與開發,以及提升顧客滿意度之目的,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 將個人資訊統計匯整、分析後,以無法識別個人之形式,製作統計資料。
- 若需出於上述以外的目的取得個人資訊,將事前明示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雜則
第35條(抵銷)
- 本公司如對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金錢債務時,得隨時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之金錢債務相互抵銷。
第36條(消費稅)
-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基於本約款之交易所應負擔之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
第37條(延遲利息)
- 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如未履行基於本約款之金錢債務時,應向對方支付年利率14.6%的延遲損害金。
第38條(準據法)
- 本約款之準據法為日本法。
- 若日文版與英文或其他語言版本之約款內容有所歧異時,以日文版為準。
第39條(細則)
- 本公司得另行訂定本約款之細則,該細則具有與本約款同等之效力。
- 本公司如訂定或變更細則,將張貼於營業所,並載於本公司發行之手冊或價目表等。
第40條(約款與細則之揭示)
- 本公司將透過以下任一方式向承租人揭示本約款等內容:
- 於營業所明顯位置張貼(包括利用電子設備如螢幕顯示)
- 於公司網站清楚刊載
- 以書面形式揭示(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
第41條(合意管轄法院)
- 若因本約款所生之權利與義務發生紛爭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總公司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42條(附則)
- 本約款自取得許可日起施行。
本條款至此完結。